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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張之謙/台北報導

近年來全球氣候劇變,加上台灣位處於颱風路徑要道,每年平均會有三到四個颱風侵襲台灣,當颱風來臨時,公務員可依據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」停止上班,但一般勞工卻無相關法律規定,導致爭議頻傳。對此,立法院院會今(8)日一讀通過「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」,並交付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,未來若順利三讀,「颱風假」將明確入法。

勞工的「颱風假」一讀付委。(示意圖/記者邱榮吉攝影)

由於現行勞基法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,勞工是否有出勤義務未為明文規範,國民黨立委蔣萬安、張育美等20人提案修法,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無庸提供勞務,雇主應照常給付工資,亦不得要求併入例假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、特休、婚假、病假、事假、喪假等假期之計算。

若事業單位有業務需要,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,應事前書面約定並經工會、勞資會議同意,且雇主應提供出勤勞工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,並加倍發給工資。此外,雇主應採取足以保護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,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,得在不危及其他勞工安全情形下,得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。

立法院院會今日一讀通過此案,將交付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,未來若順利三讀,勞工的「颱風假」可望明確入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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